拍賣遺留物


在強制執行中,如債務人不在場,法院將清點財物,連同房屋點交造冊給拍定人保管;這些遺留物可在現場保管,亦可遷出他處保管,再由拍定人通知債務人前來領取,一段時日不來領取,即可聲請拍賣, 再將拍賣價金提存法院,方結束整個點交過程。


然而大部份遺留物均無人應買,拍賣不出則需長期保管;有經驗投標人均會設法自行買去,明知買來當垃圾丟棄,也強過無限期保管。因此從清點點造冊到法院鑑價,如何引導法院從低鑑價,以減少應買之損失,也是一門學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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