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時建號是否為合法建築


建築法規,規定蓋房子必須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,建築改良物興建完成後, 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,登記完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與所有權狀,此為法律上所說的”建物”,此建物就可以使用執照、所有權狀申請水電、瓦斯的裝設使用,並按期繳納地價稅,房屋稅(不過  還是有許多未保存登記建物或違建有牽水電也要交稅的)。


而臨時建號為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查封違章建築時,均會通知地政機關人員會同現場勘查測量,並由地政機關人員給予一個臨時建號,以便於作業並確定拍賣範圍,但此舉並非表示該”工作物”已完成保存登記,成為”合法建築”。許多在建工程也可能都有暫編建號以便拍賣作業。


法院公告拍賣時註明「某某建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且該建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為違章,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拆除之危險」,因此,編有臨時建號之”工作物”是有可能是”違建”’、或是年代久遠的老房子(總之沒有保存登記,不是法所稱的”建物”就是了),你可以經由法拍而合法擁有這類『東西』,但是照建管等法令,仍須有面臨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心理準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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